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3-26 11:20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英文: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缩写:CMCA)移动信息与数据专业委员会(英文:Mobile Information and Data Technical Committee,缩写:CMCAMID)(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在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指导下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CMCA领导下研究、制定并推广数字建设能力服务标准,力求标准服务于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于市场需求,最终实现我国数字建设能力服务的标准化和国际化。 第三条 为规范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活动,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本专委会应当遵照《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和本条例及联合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委会业务范围应当遵照《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中业务范围内开展,并主要进行下述业务活动: (一)研究、制定并推广数字建设能力服务标准; (二)审核、评定、颁发企业数字建设能力认证及数字系统建设人员证书; (三)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促进企业间交流和协作,促进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促进同业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四)举办数字技术相关人才交流会、学术会议、论坛、技能大赛等; (五)开展数字技术相关专题调研、促进行业服务的完善,着力提高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三章 专委会委员 第五条 专委会设委员、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及荣誉委员。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专委会基本成员 (一)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力: 1、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2、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3、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二)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合会章程及专委会工作条例,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专委会执行委员:专委会事务性工作成员 (一)专委会执行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担任参与专委会的事务性工作; (二)专委会委员可申请专委会执行委员资格,申请人须填写专委会执行委员申请表(见附件),并得到2位以上专委会在任执行委员推荐,方可成为专委会执行委员正式候选人。执行委员增补须候选人到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到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三)专委会执行委员享有下列权力: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四)专委会执行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合会章程及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专委会决策机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一)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经全体执行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得票须超过投票执行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当选; (二)专委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务委员; (三)常务委员任期与专委领导机构相同,可连选连任。如有常务委员退出,由会长会议决定在本任期内是否增补缺额。 第九条 专委会荣誉委员:专委会的荣誉职务 (一)荣誉委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委会担任执行委员5年以上(含)且在联合会担任过重要职位; 2、为本专委会的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3、在学术或产业方面有很高成就。 (二)荣誉委员由专委会会长提名,专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能通过; (三)荣誉委员可参加专委会的各种活动,但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四章 专委会领导机构 第十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一)专委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 (二)秘书长在专委会会长及执行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三)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一)专委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由联合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选举并任命; (二)副会长、常务委员、副秘书长、执行委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及秘书长提名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即可;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的任期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执行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专委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五)按照本工作条例向联合会报告专委会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和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 (二)负责保管和根据会长或执行会长的批示使用专委会图章; (三)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五)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工作组。工作组仅为专委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专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实行执行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讨论研究专委会相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修改后,须经联合会审查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第一届执行委员会议表决后通过后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