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移联移数〔2024〕1 号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7-21 16:23 关于印发《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数字技术行业向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引导市场走向一个可持续优化发展的行业环境,更好的推动行业数字能力体系发展,发挥行业组织在我国数字能力的行业规范、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我国数字技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 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数字技术行业向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引导市场走向一个可持续优化发展的行业环境,更好的推动行业数字能力体系发展,发挥行业组织在我国数字能力的行业规范、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我国数字技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数字技术相关领域企业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企业数字能力体系(以下简称“能力体系”)评价是指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类型、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能力评价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能力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开展的评估活动,科学合理获取客观证据,基于评估证据做出公正决定,不受个人偏见、自身利益、其他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五条专委会对评估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按需向社会公开非保密信息。评估活动的参与组织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要求,保守相关方商业秘密,合规开展评估工作,不在评估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第二章 能力评估组织 第六条企业能力评价由经专委会评审合格的符合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专委会全面负责管理、协调能力评估工作,制订、完善评估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管理、监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专委会聘任数字技术、移动通信、电子信息等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对能力评估工作提供指导意见,专委会组织专家审核评定评估机构并参加高级别能力评估的专家评议工作。 第八条评估机构负责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包括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能力等级建议报专委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标准,经专委会通过评估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对出具的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评估程序 第十条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凡有意向进行数字能力体系认证评估的企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和自身能力类型及水平情况,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能力类型、级别,并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数字技术、移动通信、电子信息、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业务1年及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满足《数字能力体系评价标准》中相应级别要求; (四)能够提供充分满足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础保障、改进创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自主选择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 (二)评估机构确定受理评估后,与申请企业签订评估合同; (三)申请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资料,评估机构进行文件评审; (四)文件评审通过后,评估机构实施现场评估; (五)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报专委会审核; (六)专委会经审核通过后在官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专委会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每年度应该根据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和监督评估结果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暂停、降级、撤销认证证书的结论,并提交至专委会审查备案。
第四章能力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能力证书由专委会设计、印制、颁发,证书上盖有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并可在专委会官网认证管理页面查询,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在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接受监督评估的获证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获证企业证书期满未提出申请的,或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其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证书限于获证企业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和挂靠。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专委会将撤销其证书: (一)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拒绝配合专委会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及信息;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证书撤销后,专委会应同时在官网认证管理页面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证书有效期内,如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名称、地址等一般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证书变更申请及材料;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等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9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及材料,评估机构需进行重大变更事项现场评估。核实无误后,评估机构向专委会申请换发证书,专委会同时在官网认证管理页面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如遗失证书,应按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向评估机构提交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评估机构核实无误后,向专委会报请补发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专委会对评估机构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抽查,以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促进企业能力认证规范运行,确保评价质量。对发现的问题,专委会将向违规评估机构下发整改通知,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申请企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专委会提出复议,专委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企业。 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认为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未遵守本办法或评估相关规定,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专委会进行投诉。同时可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专家库专家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专委会负责受理投诉、申诉及举报,并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能力体系认证评估流程图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移联移数2024 1号) |